5.4 水平地震作用计算 5.4.2 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条文。增加了考虑双向水平地震作用下的地震效应组合方法。根据强震观测记录的统计分析,两个方向水平地震加速度的最大值不相等,二者之比约为1:0.85;而且两个方向的最大值不一定发生在同一时刻,因此采用完全两次型方根法计算两个方向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CQC法)。 作用效应包括楼层剪力,弯矩和位移,也包括构件内力(弯矩、剪力、轴力、扭矩等)和变形。 本规程建议的振型数是对质量和刚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而言的。对于质量和刚度分布不均匀的结构,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所需的振型数一般可取为振型参与质量达到总质量的90%时所需的振型数。 5.4.3 底部剪力法在高层民用建筑水平地震作用计算中已很少应用,但作为一种方法,本规程仍予以保留。 对于规则结构,采用本条方法计算水平地震作用时,仍应考虑偶然偏心的不利影响。 5.4.5 本条采用直接引用方法,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一致。由于地震影响系数在长周期段下降较快,对于基本周期大于3.5s的结构,由此计算所得的水平地震作用下的结构效应可能过小。出于结构安全的考虑,增加了对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最小值的要求,规定了不同设防烈度下的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值。当不满足时,结构水平地震总剪力和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均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或改变结构的刚度使之达到规定的要求。但当基本周期为3.5s~5.0s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15%以内、基本周期为5.0s~6.0s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18%以内、基本周期大于6.0s的结构,计算的底部剪力系数比规定值低20%以内,不必采取提高结构刚度的办法来满足计算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要求,而是可采用本条关于剪力系数最小值的规定进行调整设计,满足承载力要求即可。 对于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的水平地震剪力,本规程第3.3.3条规定应乘以不小于1.15的增大系数,该层剪力放大后,仍需要满足本条规定,即该层的地震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规定数值的1.15倍。 扭转效应明显的结构,是指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其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倍的结构。 5.4.6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 采用该阻尼比后,地震影响系数均应按本规程第5.3.5条、第5.3.6条的规定计算。